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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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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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