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和拖欠工资补偿能同时主张吗?

时间:2024-05-07 作者:株洲律师

拖欠工资能够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文链接: http://www.628kb.cn/309770.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宁德律师 杭州遗产律师 杭州商事律师 西安长安区律师 阜阳阜南县律师 铜陵铜官区律师 虞城县律师 常熟市律师 杭州找律师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债务纠纷 杭州贷款纠纷 长春律师 辽源律师 濮阳律师 益阳律师 榆林律师 南宁律师 东莞律师 修水律师 宜丰县律师 六安霍邱县律师 成都郫都区律师 绵阳涪城区律师 岳阳律师 运城律师 深圳律师 佛山律师 泰州律师 扬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