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款利息规定

时间:2024-05-07 作者:株洲律师

您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首先要看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约定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利息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链接: http://www.628kb.cn/309850.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湖州律师 杭州财产分割律师 淄博律师 肇庆律师 临沂律师 银川律师 固镇县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资深律师 鞍山律师 信阳律师 新乡律师 长沙律师 海南律师 咸阳律师 唐山律师 宜宾律师 台州律师 上饶德兴市律师 婺源县律师 滁州定远县律师 淮南凤台县律师 南京江宁区律师 无锡江阴市律师 睢宁县律师 南京六合区律师 邯郸律师 威海律师 广州律师 湛江律师 驻马店律师